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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介绍
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、变更、延期以
2020-11-18IP属地 火星44
 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、变更、延期

一、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

  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规定,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,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,并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。

  质权自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

 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、变更、延期、注销等申请不收取规费。

  办理质权登记事宜由质权人、出质人双方共同办理。双方可以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个代理机构代理。

  二、办理途径

  办理质权登记及有关事项有以下途径:  

  (一)申请人自行办理

  1.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。

  窗口地址,请查阅中国商标网“商标申请指南”栏目或 “常见问题解答”栏目《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》,网址:www.cnipa.gov.cn 

  2.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委托的注册商标质押受理点(与商标受理窗口合并的请参见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)办理。

  (1)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浙江省杭州市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2楼商标质押窗口

  邮编:310005

  联系电话(办公):0571-89838774

  (2)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(2019年机构改革后,现业务移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受理窗口办理)

  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12号  联系电话:0551-64675027

  (3)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1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注册大厅(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)

  邮政编码:510620

  联系电话:020-87681948

  地址2: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综合服务大厅工商窗口

  邮政编码:519031

  联系电话:0756-8813068

  (4)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

  地址: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(省知识产权局)商标质押受理窗口;邮编:550002;

  电话:0851-85850061;

  (5)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

  地址: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(兰州代办处专利综合受理窗口)

  邮编:730030

  联系电话:0931—8732981  0931-8533393

  (6)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67号 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G1-6楼    新疆商标受理窗口  0991-8834186/8834868  

  (7)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8楼(省知识产权局)

  联系电话(传真):0451-51920502

  (8)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1号

  邮政编码:545006

  联系电话:0772-2636946

  (9)山西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延长线,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;

  邮编:044000;

  联系电话:0359-6770056

  传真:0359-6369056

  (10)吉林省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吉林省通化市滨江东路2488号    邮编:134000

  联系电话:0435-5110720

  (11)江西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666号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联系电话:0791-88560087

  传真:0791-88560203

  (12)山东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  地址:山东省泰安东岳大街439号(泰安市场监督管理局)

  邮编:271000

  联系电话:0538-8266636

  3.到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。

 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:广州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12、14号楼一楼邮编:510014 咨询电话:020-83772305

  4. 到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。

  上海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大厅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一号楼一楼  邮编:200235  咨询电话:021-23521800-0

  5.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。

 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: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。

  6.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。

 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:100055

  办公时间:8:30-11:30 13:30-16:30

  咨询电话:010-63218500

  (二)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

  三、质权登记的书件格式

  1.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》及承诺书

  2.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》及承诺书

  3.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》及承诺书

  4.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》及承诺书 

  5.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》

  四、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

  (一)准备申请书件

  1. 应提交的申请书件:

  A.申请质权登记的,提交如下文件:

  (1)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》

  (2)出质人、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有关业务的承诺书。  

  (3)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

  (4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

  B.申请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(姓名)更改,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,提交如下文件:

  (1)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》

  (2)出质人、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承诺书。

  (3)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

  (4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

  出质人名称(姓名)发生变更的,还应按照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。

 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后,由商标局重新核发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。

  C.申请质权延期登记的,提交如下文件:

  (1)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》

  (2)出质人、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承诺书。

  (3)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

  (4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

  办理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,由商标局重新核发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。

  D.申请注销专用权质权登记的,提交如下文件:

  (1)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》

  (2)出质人、质权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登记注销承诺书

  (3)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

 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,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。

  2.具体说明

  (1)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,且必须是打印或者印刷形式,出质多件商标的,在一份申请书种列明,相同、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出质。

  (2)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,或有出质人、质权人的签字,委托代理人的,还应加盖代理人的章戳。

  (3)出质人、质权人办理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业务的承诺书,应加盖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印章,或有出质人、质权人的签字。

  (4)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:

  ①出质人、质权人的姓名(名称)及住址;

  ②被担保的债权种类、数额;

 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;

  ④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(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、类别及专用期);

  ⑤担保的范围;

  ⑥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。

  (5)上述文件为外文的,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。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。

  (二)提交申请书件

  申请人直接办理的,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申请受理窗口、有受理权限的商标受理窗口或质权登记受理点直接提交申请文件;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报送商标局。

  (三)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的领取和补发

 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、符合规定的,商标局予以受理。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。商标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。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载明: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(姓名)、出质商标注册号、被担保的债权数额、质权登记期限、质权登记日期。

  出质人、质权人遗失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的,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登记证申请,由商标局予以补发。

  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领取,也可以邮寄。直接领取的,由办理质权登记的经办人或其授权的人领取,领证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有关授权文件。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,商标局将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》邮寄或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。

  五、注意事项

  1.申请人填写的地址、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,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。

  2.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,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,商标局不予登记。

  3.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,商标局不予登记。

  4.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、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,商标局不予登记。

  5.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、冻结的,商标局不予登记。

  以上内容于2020年4月修订,如果以后发生变动,或者在办理中与质权登记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,应以登记人员的要求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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